引用
引用第12樓qianyonggang于2016-10-12 21:10發表的 :
這種現象肯定存在。企業采購部門需要設備課提供產品技術性能要求,供應商、價格是采購課決定,但兩個部門互相約束:供應商設備課管不了,但對采購的部件有使用驗收反饋權。如果不符合使用部門的標準,設備課可以拒絕使用。
我原來待過的企業,物品采購計劃(需求)是由技術部門起草,采購買回來,然后由技術部門驗收,并對結果負責。技術部門有權指定品牌,指定預算,但不能指定采購途徑。如果采購在這個預算下無法完成采購,采購計劃就會退回到技術部門,由技術部門自行采購。如果技術部門這個預算不能完成采購,就提升預算從新提交給采購部門。
并且,成本控制是由技術部門負責的,采購部門不對成本負責。
這樣兩個部門相互制約,但仍然無法完全杜絕采購部門的那些事。
因為技術部門給供應商談好的價格,采購部門沒多大油水可撈,往往會威脅供應商,要求供應商給好處,否則就更換供應商。而供應商與技術部門談好的價格往往利潤比較薄,這樣會使供應商非常為難,不過最后往往供應商不得不屈服于采購人員。